郑州轻工业学校
关于对胡梦蝶等违纪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书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四章第十八条、河 南 省 教 育 厅《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3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和《郑州轻工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认定其退学,并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可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我校对胡梦蝶等77名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违纪行为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15日内,向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未按期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退学处理学生基本信息
郑州轻工业学校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